"所以,透过这起自剖案,我们更应追问的是公权力如何担起责任,在维权者心中树立信任?事实上,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,以“无罪推定”的原则,该剖腹男子并没有“自证清白”的义务,相关罪错的举证责任理应由公权力履行。"
可惜的是,天朝的行政行为从来没有“举证责任倒置”的原则。相反,行政优先权中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,即“行政行为一经作出,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,即使违法或不当,也被推定为有效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,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。”
行政行为中恐怕没有“无罪推定”的空间。行政就是行政,你认也得认,不认也得认。至少宪法和法律是这么规定的。(好像宪法还规定过要保护中医,还有个没起过多大作用,我们也不太抱信心的第三十五条……)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